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Snapshoot株式会社(以下称「公司」)为了保护使用公司运营的网站(以下称「服务」)的信息主体的自由和权利,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法令规定的事项,合法处理个人信息并安全管理。为此,为了向信息主体告知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的程序及标准,并使其能够申报和顺利处理相关投诉,公司制定并公开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现状)
①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正在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果处理目的发生变更,公司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获得单独同意后进行处理。
② 未经信息主体同意而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必需]
| 法律依据 | 分类 | 收集目的 | 收集项目(收集分类) | 保有及利用期间 |
|---|---|---|---|---|
|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15条第1项第4号 | SNS简易 会员注册 | SNS简易会员注册及登录联动,信息主体识别·认证,会员资格维持·管理 | **[必需]** Kakao: 电子邮件、CI(关联信息)、姓名、手机号码 Apple: 电子邮件、CI(关联信息)、姓名、手机号码 | 会员退出时为止 |
③ 经信息主体同意而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选择]
| 法律依据 | 分类 | 收集目的 | 收集项目(收集分类) | 保有及利用期间 |
|---|---|---|---|---|
|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15条第1项第1号 | SNS简易 会员注册 | 用于服务宣传及销售劝诱的个人信息处理 | [选择] 生日、性别、个人资料信息(昵称/个人资料照片) | 会员退出时为止 |
第2条(个人信息销毁程序及方法相关事项)
① 公司在个人信息收集目的达成时或同意的保有·利用期间到期时,立即销毁个人信息。但是,即使收集目的达成或保有期间到期,根据电子 commerce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等关系法令的规定必须保存的记录,将在该期间内保存后销毁。
② 根据关系法令的规定,必须在一定期间内保存的个人信息如下。
| 相关法律 | 保有项目 | 保有期间 |
|---|---|---|
| 通信秘密保护法 | 登录记录 | 3个月 |
| 电子 commerce等 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 | 显示·广告相关记录 | 6个月 |
| 合同或申请撤回相关记录 | 5年 | |
| 付款及商品等供应相关记录 | 5年 | |
| 消费者不满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 | 3年 |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 销毁程序: 公司在会员注册等服务利用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按照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的期间保存后,在系统上自动销毁,在非系统的离线收集的个人信息,在保有期间到期及目的达成时手动销毁。
- 销毁方法: 公司将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销毁为无法再生的状态,将记录·保存在纸质文件上的个人信息通过粉碎机粉碎或焚烧销毁。
第3条(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事项)
公司仅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中明示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仅在信息主体同意、法律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此之外,不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第4条(个人信息追加性利用·提供持续发生时的判断标准)
① 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3项或第17条第4项,考虑「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14条之2规定的事项,可以在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追加性利用·提供个人信息,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追加性利用·提供个人信息的情况如下。
② 公司为了在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追加性利用·提供,考虑了以下事项。
- 是否与当初收集目的相关
- 根据收集个人信息的状况或处理惯例,是否对个人信息的追加性利用或提供具有可预测性
- 是否不当侵害信息主体的利益
- 是否采取了假名处理或加密等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措施
第5条(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相关事项)
① 公司为了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如下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受托企业 | 委托的业务内容 |
|---|---|
| Toss Pay | 支付 |
| 韩国邮政 | 配送 |
②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示委托业务执行目的外个人信息处理禁止、技术性·管理性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者的管理·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相关事项,监督受托者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受托者将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再委托时,需获得公司的事先同意。
第6条(信息主体与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信息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作为信息主体的权利(查阅、更正、撤回同意、删除已注册的本人个人信息),可以要求信息的查阅、提供、更正、撤回同意、删除(退出)、处理停止、提出异议等。
第7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与信息主体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公司为了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并处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不满,如下指定相关部门及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
- 客户服务负责人: 郑民官
- 联系邮箱: jeongmingwan3@gmail.com
信息主体为了获得个人信息侵害的救济,可以向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韩国互联网振兴院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等申请纠纷解决或咨询等。此外,关于其他个人信息侵害的举报、咨询,请咨询以下机构。
-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区号)1833-6972 (www.kopico.go.kr)
-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无区号)118 (privacy.kisa.or.kr)
- 大检察厅:(无区号)1301 (www.spo.go.kr)
- 警察厅:(无区号)182 (ecrm.cyber.go.kr)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施行日期: 2025年11月18日